《济南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全市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着力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负责、燃气企业实施、餐饮场所落实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场所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督管理力度,大大降低高风险燃料使用风险。严格落实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下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规定;对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液化石油气储存量超过100公斤的餐饮场所(以下统称“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重点采取强监管措施。2025年年底前,按照先重点攻坚、后全方面推进,应改尽改、愿改全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大大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一)实施范围。全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产权明确、符合管道燃气设施配套条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餐饮场所,具体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品小作坊等各类中小餐饮场所;各类大型餐饮场所;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1)户内燃气输送应当使用钢管、热镀锌管或者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管道,软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
(1)燃气连接管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钢瓶调压器,连接软管不得长于2米,不得有接头。
(3)餐饮用户应当与持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负责配送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员工需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提供定期安检服务。
(4)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液化石油气专用燃烧器具。
(5)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等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一)动员摸底(2023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研究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宣传动员工作;对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部署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禁用工作;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部署落实强监管措施。
1.2024年3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完成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风险最为集中的商业街区餐饮场所和重点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全面加强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2.2024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全面完成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商业服务业集聚、人员密集、餐饮场所连片成片的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居住小区底商等区域,以及各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工作;巩固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成果,持续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实行强监管。
(三)查缺补漏(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进一步查缺补漏,完善常态化监管措施,不断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坚持积极引导、尊重自愿、确保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对暂时不具备“瓶改管”条件的餐饮场所,待其可改造后及时纳入计划,引导实施“瓶改管”工作;对具备改用电力等绿色安全能源条件的,积极引导改用绿色安全能源。对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加强常态化安全监管;无法改造或确无改造意愿的,积极引导其转型或更换业态。
(一)中小餐饮场所“瓶改管”改造补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不在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范围内,且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给予改造补贴。对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给予补贴;对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合乎条件的中小餐饮场所用户仅需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改造费用;各类大型餐饮场所和各类单位食堂,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二)管道燃气企业优惠让利。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公示收费标准,简化报装流程,设立专项通道,缩短“瓶改管”办理时限。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网部分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道接入以及户内燃气设施配套(含户内安全用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鼓励管道燃气企业减免勘查设计费、检定检测费,并根据《山东省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规定,建立“一口价”报价机制,相关工程费按成本结算。鼓励管道燃气企业进一步提升优惠让利标准,扩大优惠让利范围。
(三)市政管线配套建设支持。“瓶改管”工作实施期间,餐饮用户接入市政管线工程涉及市政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占用的,减免道路挖掘占用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联的费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按照不低于原设施标准实施相关道路沟槽回填、苗木迁移和绿化恢复工作,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一)市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瓶改管”宣传工作。市委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网络舆论情况监测预警及应对处置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规划,统筹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供气主体责任。市商务部门负责引导餐饮用户主动申请实施改造,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餐饮场所“瓶改管”市级补贴资金,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市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对阻挠“瓶改管”问题的疏导处理工作,并做好“瓶改管”项目涉及施工期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市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促协调所属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饭店、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单位食堂“瓶改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高效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相关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具及其附件产品的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监管管道燃气企业价格行为。市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镇燃气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瓶改管”工作方案,督促所属管道燃气企业完成“瓶改管”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是“瓶改管”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内“瓶改管”工作。主要包括:
1.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建立从区县、街道(镇)到社区、物业的分级督办机制;
2.开展摸底调查、宣传动员,确定辖区任务清单,编制本级“瓶改管”工作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
3.指导推进“瓶改管”项目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统筹开展工程验收和点火通气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管道燃气企业等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5.严格落实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采取强监管措施。
(三)管道燃气企业责任。管道燃气企业是“瓶改管”工作的执行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安全供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时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任务,制定简便安装流程和优惠收费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点火通气工作。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是液化石油气安全供气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努力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还没完成“瓶改管”的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继续履行安全供气义务。
(五)餐饮场所用户责任。各类餐饮场所用户是安全用气责任主体,应当热情参加并主动配合“瓶改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由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牵头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格外的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和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民生服务和公共安全工作重点,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定期调度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常态化督导,不定期开展抽查督办、专项督查工作。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的发挥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力量,建立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织密安全检查频次。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监督接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落实户内安全用气设施建设标准。同时,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配送体系,落实入户安全检查义务。
(三)落实资金保障。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瓶改管”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审核辖区内“瓶改管”完成情况,提报“瓶改管”补贴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后,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预算安排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时拨付管道燃气企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鼓励各区县在本方案明确的有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本级财政补贴标准。
(四)优化审批流程。“瓶改管”工程红线外配套中压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接驳工程实行“企业承诺、并联审批”模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容缺受理、并联审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及时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的利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瓶改管”工作宣传,传递好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安全、经济、绿色、便捷等社会效益,普及安全用气常识,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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