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和法规,不仅要对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
既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为逐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认识的转变,不断的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现将今年查处的“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线日,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玻璃钢车间不饱和树脂存放处电气线路未穿管设置、不防爆,仓库顶和门使用彩钢板设置,不符合建筑等级要求,仓库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接头处防爆挠性连接管破损;2、短切车间及玻璃钢车间内2台除尘设施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3、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但未实施。
该单位存放不饱和树脂(危化品序号:2828)的中间仓库采用彩钢板的顶部和门、可燃气体报警器接头连接管破损达不到防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对除尘设施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沈**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但未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沈**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7月05日,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天**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单位: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铸造车间有一台转运钢水的钢包(3号)锁耳失效,未见钢包手轮齿轮变速箱检维修记录;2、北车间东北侧液化石油气供气房上方有高压线、企业未在中频炉冷却水每路支管上设置出水温度检测装置;4、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见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相关记录。
该单位未对钢包手轮齿轮变速箱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不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7条及第8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1千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9月16日,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宜兴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对2名新职工进行入厂前的三级教育培训,即安排员工上岗作业;2、主要负责人蒋*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蒋*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9千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 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牢记自身职责,抓好安全生产。
下阶段,经开区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经开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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