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局发现你所执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结论不准确。你所未能发现宝泰隆2016年年报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全以及募集资金实际购买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同披露情况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你所出具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020487号)、《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020487-2号)存在错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总体目标和基础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函证程序方面。在对宝泰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函证过程中,未见被函证单位信息的核实程序,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账款函证未回函但未执行进一步替代性程序。二是减值测试程序方面。宝泰隆嘉园项目减值测试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选取参数依据不恰当。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来判断宝泰隆的商誉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见对如何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说明。三是收入程序方面。未对宝泰隆子公司宝泰隆圣迈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客户的列示、变动及依赖程度等做多元化的分析;宝泰隆子公司宝泰隆圣迈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检查金额比例偏低。四是别的方面。宝泰隆毛利率、运费波动较大,缺乏必要的分析说明;测试宝泰隆收入、费用是否跨期时,选取的样本不恰当;对于宝泰隆在建工程转固部分未见执行相应的检查程序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总体目标和基础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一是履行的审计程序缺少必要的审计证据来支持执行的工作。内控测试中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与销售有关)没有收集控制循环的书面材料,货币资金循环-穿行测试(与银行账户有关)收集的材料不足以支持控制测试结果;仅编制了利息资本化测试表格,未收集利息资本化相关支持性证据资料;对西林钢铁集团8600万元应收账款实施审计时,仅与相关律师口头沟通,未取得查封资产的近期估值报告等书面证据,就做出了应收账款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等。二是签字不全。宝泰隆及其子公司双鸭山宝泰隆投资有限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业务承接评价表、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等材料缺少有关人员签字。三是其他审计工作底稿问题。审计底稿未归档宝泰隆项目的质控人员实质性复核底稿;审计底稿中存在三种不同的重要性水平描述,前后矛盾;归档的存货盘点表、征信记录上显示日期与底稿上记载执行相应程序日期不一致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总体目标和基础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现提醒你们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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