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安全公约介绍

发布时间:2024-01-05 作者: 不锈钢金属软管

  渔船捕捞能够说是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全世界约有460万艘渔船在海上作业,据估计,平均每10万名渔民中大约有80人丧生,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渔民为满足世界对日渐增长的鱼类产品的需求而失去生命。近几十年来,在海上人命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货船和客船都有相关强制性的国际公约,相比较起来,渔船相关公约和议定书始终未能生效,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渔民安全还没有受到全球性的保护。

  《2012年开普敦协定》是一项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书,规定了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的设计、建造、设备和检查的最低要求。该协议包括对稳性和相关的适航性、机械和电气装置、救生设备、通信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渔船建造等方面的强制性国际要求。

  《2012年开普敦协定》生效后,预计将提高全球64,000多艘24米及以上的渔船的安全标准,通过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家的共同管理,最大限度的有效促进安全、合法和可持续的渔业海上运输。预计《2012年开普敦协定》还将帮助打击非法、未报告和不受监管的捕鱼活动,并防止废弃的渔网和别的设备对海洋塑料造成污染等。

  国际海事组织一直致力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在此之前,国际海事组织《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已经生效,2012年通过的《2012年开普敦协定》建立在以前的条约基础上,将与1995年的STCW-F一起提供渔船安全所需的全球共同制度。相关公约发展历史如下:

  ■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在西班牙的托雷莫利诺斯审议并通过了《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渔船安全公约》,该公约是第一个关于渔船安全的国际条约,未能生效;

  ■1993年在西班牙通过了《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33年议定书》,未能生效;

  ■2012年在南非开普敦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开普敦协定》,未能生效;

  ■2019年在西班牙托雷莫利诺斯签署了《托雷莫利诺斯宣言》,有50多个国家承诺到2022年10月11日(《协定》通过十周年纪念日)之前批准《2012年开普敦协定》。

  《2012年开普敦协定》的生效条件要求只有在至少22个国家,总长24米及以上,总计3600艘公海渔船表示同意接受后12个月才能生效。

  目前,已有17个缔约国:比利时、刚果、库克群岛、克罗地亚、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肯尼亚、荷兰、挪威、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南非和西班牙。

  商船一般在港口装载货物,然后在另一个港口卸货,但渔船不同,主要是渔船配备各种捕鱼装备,船舶构造也更适合捕鱼操作,然后带着捕获的鱼驶回港口。SOLAS等国际公约在过去几十年间都适用于商业船舶,包括货船和客船,SOLAS也包括一些适用于所有船舶的章节,例如SOLAS第五章,但许多条款也对渔船进行了豁免。

  几十年来,国际海事组织一直致力解决渔船的安全问题。海事组织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拟订了一系列关于渔船的设计、建造和设备的非强制性文书,包括:2005年《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2005年经修订的《小型渔船设计、建造和设备自愿规则》;长度小于12米的甲板渔船及非甲板渔船的安全建议以及导则B部分的实施指南、自愿指南和安全建议(实施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MARPOL公约明确适用于渔船,包括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条例,其中禁止向海洋排放垃圾和作业废物,包括附件五的排放要求等。

  2.《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2012年生效。

  3.国际劳工组织的《2007年渔业工作公约》(第No.188号公约),2017年生效。它规定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休息时间、食物时间、最低年龄和遣返时间。

  4.粮农组织2009年《关于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不受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于2016年生效。它试图通过采取和实施有效的港口国措施来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捕鱼。

  《2012年开普敦协定》一旦生效和实施,将会为促进渔船安全做出重大贡献,它对于填补监管空白,建立有效的国际制度来解决渔船安全问题 ,减少渔船船员伤亡事故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IMO也期望各国能够尽快按照《2012年开普敦协定》采取行动,不必等待其生效。

  目前,我国暂未加入该协定,主要由于我国远洋渔船目前的技术状况与《2012年开普敦协定》要求做对照梳理后,发现存在比较大差距。《2012年开普敦协定》一旦生效,即便我国暂时不加入,但从事大洋作业的我国远洋渔船在进入缔约国港口时,也必须接受缔约国港口检查(PSC检查),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滞留。同时给我国渔船国际履约、外籍船员聘用、防止商渔船碰撞、船上装备设施投入等方面也提出了更严、更高的现实管理要求。我国作为全球公海渔业捕捞大国,后续挑战和压力还是不容忽视,而且,渔船安全技术及管理上的水准如果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将很难有效改善远洋渔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着手启动了相关工作。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2015 年7月颁布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已经基本满足了相关国际公约对于当时远洋渔船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自2018年渔检转隶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共组织制定《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等多部渔业船舶技术法规和规范。包括:

  ■钢质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9)(船长大于或等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90米)

  ■钢质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9)(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但小于24米)

  当前,在《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2020)》的要求下,新增了对渔船检验规则的编制工作,《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规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公开意见征求。考虑到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也要成为《2012年开普敦协定》的缔约国,为保证远洋渔船的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必须积极应对、未雨绸缪,结合远洋渔船目前现状,提早进行谋划,从现有国内法规入手,通过后评估、修改通报等形式逐渐纳入既适合我国渔船现状又逐渐向公约靠拢的各项条款,逐渐改善我国渔业船队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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