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软管私接三通接口超额储存燃气罚!

发布时间:2024-03-09 作者: 不锈钢金属软管

  近期燃气事故多发,燃气爆炸造成的伤亡令人触目惊心。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

  近日,匡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餐饮单位开展全覆盖燃气执法检查,发现几家餐馆的瓶装液化气软管上开设三通接口分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均予以立案处罚。

  案情回顾: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燃气使用情况做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个15Kg的燃气瓶通过一个三通接口连接到2个灶具上使用。

  经营者吴某表示店铺内有4个燃气灶头,但只有2个气瓶,为方便使用,动了一个气瓶连接2个燃气灶头的念头。“你这种改装方式看似方便,但其实很危险,私自在软管上接三通接口,一旦老化会导致燃气泄漏点增多,增大燃气遇明火爆炸的几率。

  另外,燃气有腐蚀性,接头越多,遭腐蚀出现的危险也越大。”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表,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然而复查时发现其未改正,遂立案处罚。

  此类案件并非孤例,在后续检查中依次又发现两家店铺存在私接三通接口的情况。匡堰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提醒燃气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不可因图方面、节省成本等侥幸心理违规使用燃气。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事情还得从前几日说起,日前,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巡查至某餐馆时发现,该餐馆因经营场所条件有限,未安装管道燃气,同时现场还发现有50公斤燃气瓶2个,15公斤燃气瓶1个,均处于满瓶状态。经统计,店内燃气瓶净重总计达到了115公斤。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经营店面只能存放不超过10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一旦超出必须另外设置存放空间,但这家店并没有设置其他空间。

  餐馆负责人张某告诉执法人员,为了图一时方便多放了一个燃气瓶,完全没想过这可能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现场整改,然而复查时发现该餐馆问题依旧未整改到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餐馆因“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且未按要求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横河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餐饮店常常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存放超过存放限额的燃气量,若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提醒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切不可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原因抱侥幸心理超额存储燃气。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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